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停車位預售 建商違規須賠償總價15%

【記者陳民峰/報導】

市面上動輒發生預售停車位交易糾紛,內政部昨天公告「預售停車位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將交易過程中重要的要件列舉,具法律效力,未來即使建商的定型化契約未將這些「應記載」條文納入,也有效;納入了不應記載的條文,即使買賣雙方已經簽字,也無效。這是政府強制介入交易行為,促進交易秩序的做法。

公告主要內容項目有:契約審議期間、賣方對廣告的義務、標示所有權及停車位規格、繳納貸款每期不得少於30天、開工及完工的期限、保固期限及範圍。尤其建商若違反建材規格、開工完工期限等主要規定遭消費者要求解約時,最低須賠償停車位總價15%。

賣方常於看板、海報、宣傳單中將產品說得天花亂墜,公告明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包括「預售停車位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設備表、停車位位置示意圖,為契約的一部分」。

契約還須明確記載停車位的土地區段及持分範圍,地面或地下,機械或平面,及停車位的長寬高等。只要有一項未記載,消費者可以主張契約無效。

交易糾紛經常出現繳貸款每「期」到底是幾天的爭議。因為技術進步,建商兩周就可以蓋一樓層,如果以樓層為「期」繳納貸款,等於半個月為一期。為弭平爭議,規定賣方必須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明細表,除非另有約定,否則每次付款間隔不得少於30日,「兼顧一般薪水階級的付款能力」。

結構部分(如:梁柱、樓地板等)賣方須負責保固15年,機械設備及固定建材保固3年,賣方並應於點交停車位時出具停車位保固服務紀錄卡,給買方作為憑證。

不得約定事項如: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「使用面積」、「受益面積」、「銷售面積」等名詞,如有使用,須以不小於表示該面積之字體註明其意義;不得約定繳回買賣契約書等。
【2006/01/26 民生報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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